网站检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  时间:2018-09-29  新闻来源:最高检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广泛关注和存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解释》规定,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此类案件公正审理。

检察动态   更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公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劳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案件聚焦   更多>>
·共产党员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邪教(图)
·六招帮你快速识别邪教“全能神”
·她讲出在邪教“全能神”的不堪经历
·涉恶传销犯罪集团33人被公诉 首犯一...
·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林广华涉嫌受贿...
·陕西府谷“致15人死亡爆炸案”一审宣判
检察风采   更多>>
·县政协到连山检察院视察调研工作
·连山检察院新一轮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凝心聚力开新局 锐意进取勇争先
·深化学习转观念 数字赋能促提升——...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普法宣传进广场
·公益诉讼亮剑守护英烈尊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